《高标准农田设计标准》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发布的T/CECS 1043-2022标准,规定了高标准农田设计的相关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总体布置、耕作田块修筑工程、土壤改良与培肥工程、田间灌溉与排水工程、农田输配电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林工程、农田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和农田信息化工程。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发布的T/CECS 1043-2022标准,规定了高标准农田设计的相关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总体布置、耕作田块修筑工程、土壤改良与培肥工程、田间灌溉与排水工程、农田输配电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林工程、农田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和农田信息化工程。
- 总则:为统一高标准农田设计标准,满足建设需要,提高工程质量,做到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经济合理,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高标准农田耕作田块修筑、土壤改良与培肥、田间灌溉与排水、农田输配电、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林、农田生态环境保持、农田信息化等工程的设计。高标准农田设计应全面搜集基础资料,进行勘测、试验。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做到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生态环保、方便管理。高标准农田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术语:高标准农田是指田块平整、集中连片、设施完善、节水高效、农电配套、宜机作业、土壤肥沃、生态友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的耕地。工程使用年限是指高标准农田各项工程设施在常规维护条件下能够正常发挥效益的最低年限。耕作田块是由田间末级固定沟、渠、路等围成的基本单元。土壤改良工程是为改善土壤条件、减少或消除影响作物生长的障碍因素、提高土壤质量或耕地地力等级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客土是指非当地原生的、由别处移来用于置换或覆盖原生土的外地土壤,也包括为改善土壤结构或增加耕作层厚度从项目区外取用土壤填平或覆盖的措施。
- 基本规定:高标准农田耕地质量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的有关规定。耕作田块连片面积规模应根据地势条件、作物种植类型、农业生产经营、环境容量和相关规划确定。平原区连片面积宜大于100hm²,山地丘陵区连片面积宜大于10hm²。田间基础设施占地率不宜高于8%。高标准农田工程使用年限不宜低于15年。
- 总体布置:
- 高标准农田项目区总体布置应按当地现代农业生产总体要求和相关规划,统筹安排耕作田块、水、电、路、林等工程设施。
- 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应采取农业、水利、林业和生态等综合措施,应合理安排农田设施,实现耕作田块修筑与土壤改良培肥相结合、灌溉排水与节水农业、水土保持相结合、田间道路与农业机械化生产、耕地集约化经营相结合、农田防护与生态建设相结合,耕地管护与农田监测相结合的目标。
- 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布置应以耕作田块为基本单元,合理布置与耕作田块相适应的田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林、农田生态环境、农田信息化等设施,并应符合平原区宜选择条田布置方式、山地丘陵区宜选择梯田布置方式、单项工程设施布局设计在平原区应以建设标准化条田为主、在山地丘陵区应以建设水平梯田为主的规定。
- 耕作田块、水、电、路布置应符合耕作田块规模应根据地形条件、土地平整工程量、边坡稳定情况、田块宽度对灌溉渠道和田间道路工程量的影响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耕作田块规模应与多样化现代农业经营形式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相适应、耕作田块规模变化不应对大型机械作业造成影响、田间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建设应满足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的要求,并应与水利、道路基础设施相衔接,不宜改变骨干灌溉与排水渠(沟)系及公路布局、耕作田块、水、电、路布置应与农村生活环境建设相协调的规定。
- 当高标准农田项目区的自然条件差别较大时,应提出分区建设方案和工程建设内容,拟定分区工程建设标准。
- 当农业生产有特殊要求时,也可提出分区建设内容和标准。
- 高标准农田设施布置应提出多种方案,并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农田气象、土壤墒情、土壤肥力、地下水、面源污染、病虫害和安全监测等动态监测设施,宜按高标准农田信息化建设要求合理布置。
- 耕作田块修筑工程:
- 土地平整前应进行耕作田块布局规划,对布局不合理、零散的耕作田块归并和集中。
- 土地平整时应划分平整单元,平原旱作区宜以末级固定道路或沟渠控制的耕作田块作为平整单元,水田区宜以格田为平整单元,山地丘陵区宜以一块梯田作为平整单元。
- 耕作田块修筑工程应包括条田、梯田等田块修筑,以及田块归并调整和田面平整。
- 耕作田块修筑工程应满足田间灌溉、排水、机械耕作和作物生长要求。
- 土地平整后形成的田坎宜采用土坎、石坎、土石混合坎或植物坎等保护方式,并应与当地区域生态景观保持一致。
- 田面平整程度应满足田间管理、机械耕作要求。平整后的耕作田块,平原区应适应大中型机械化耕作;山地丘陵区应适应小型机械化耕作。田面平整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的有关规定。
- 水浇地和旱地耕作层厚度宜在25cm以上,水田耕作层厚度宜为20cm。
- 平原区宜修建长方形的条田,且条田宜布置为南北向。
- 在风蚀区,条田长边应与主害风向垂直,或与主害风向垂直线的交角小于30°方向布置;在水蚀区,条田长边宜平行等高线设置;在盐渍区,条田长边应垂直于地下水流向。
- 山地丘陵区宜修建水平梯田。梯田布置应以沟、渠、路为骨架划分耕作区,梯田布局宜顺山坡地势,大弯就势,小弯取直,并应根据水土保持要求,合理布置坡面和沟道防护设施。
- 其他类型的耕作田块布置可按盐渍化、地下水位较高时,可布置为台田;地势起伏较大的岗洼田,可按梯田布置,也可通过移高填低整理为条田;耕作田块面积较小的坂田、塝田、冲田等,可按条田布置的规定执行。
- 下列耕作田块,可采用归并和集中:耕作田块规模小、零散,耕作效率低;耕作田块布局不合理,田间基础设施配置成本高;耕作田面不适应规模化种植和节水灌溉要求。耕作田块归并应通过移高填低,实现耕作田块土方挖填平衡;土方挖填不平衡时,应就近移土回填;当耕作层土壤质量不能满足作物正常生长需要时,可通过客土或培肥提高土壤质量。
- 旱地坡改梯土地平整时,不宜打乱表土层与生土层;打乱时,应先将耕作层土壤剥离,待土地平整完成后,再将耕作层土壤均匀摊铺到田面上,并应符合耕作层土壤剥离厚度应根据实际耕作层厚度、土壤质地、有机质含量等因素确定,宜为0.20m~0.25m;耕作层剥离土壤堆放地点应满足堆放安全、回填便利与运输成本低等要求,并应远离村庄、集镇等人群密集的地方;堆放场应用袋装土袋修筑防护围栏,上盖防雨材料,长期堆放的耕作表土堆放场宜撒草防护或用防护膜防护;耕作层土壤剥离量和放置地点面积应根据工程进度确定;山地丘陵区耕作层土壤剥离时,应先将下阶段剥离的耕作层土壤直接回填到上阶段已经平整的梯田田面上,并应减少土壤堆置占地和堆放时间;回填耕作层土壤的利用率应大于95%;应选用机械或人工铺摊,摊铺应均匀并压实,压实干密度不应小于13.5kN/m³;在坡改梯后的耕地上回填耕作层土壤时,应根据水土保持要求增加截流沟或梯田田埂;土壤表土剥离时,宜采取边剥离、边施工、边回填的方法,减少堆放体积和放置时间的规定。
- 耕作田块内部平整时,应计算土方挖填量、客土回填量和埂坎修筑工程量。土方量计算方法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土地整治项目工程量计算规则》TD/T1039的有关规定执行。
- 条田设计指标应包括条田规模、长度、宽度、田面高程、田面高差及田块灌溉排水系统等。条田规模应根据地形条件、耕作方式、农业机械化水平及社会经济状况等因素,经土地平整工程量、边坡稳定分析计算确定。条田长度应满足提高机械工作效率、节省土地平整工程量、满足灌水均匀和排水通畅的要求,还应适应地块形状和沟、渠、路布局。
- 北方平原区条田长度宜为200m~1000m,南方平原区条田长度宜为100m~600m。条田宽度应根据田块规模、灌溉排水和农田防风林的有效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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